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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快报讯(通讯员 吴欢欢 记者 徐晓安)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独家协议,明晰双方权利义务,但该主播之后挂播又停播,达不到与公司约定的直播时长,公司可以收回签约费并要求主播赔偿违约损失吗?近日,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纠纷。

某传媒公司成立两年,渐已发展为签约近百名主播的中型公司,为进一步扩展公司规模,获得更高经济效益,便不断招募流量主播。2021 年 9 月,公司在直播平台发现了拥有较高人气的主播李某。洽谈后,双方签订《传媒主播签约协议》,公司向李某支付了 1 万元签约费,李某成为该公司的独家主播。

协议约定,公司要为李某安排直播平台,协助李某在相应平台开通直播,并帮助其提升人气和收益。李某的任何网络直播活动都只能由公司全权代理运作,且不得在没有和公司确认合作的直播平台上开展直播。合同期限为三年,同时约定李某每个月的有效直播时长要达到 180 个小时,挂机、混播、挂时长等行为不能算作有效时长,如果李某私自断播、停播、跳槽的话,公司有权收回已发放的签约费,并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。

签约之后,李某按约直播了一段时间。但之后公司在查岗考核李某的直播情况时,发现李某存在挂播、混播、在其他平台开播等行为,双方便进行交涉。李某称自己没有挂播,在其他平台也只是收礼物,没有直播,至于直播时长不足是因为电脑显示器损坏导致没有办法直播,公司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维修,后来是自己花钱找人维修的。

但公司发现,此后李某依然存在挂播行为。根据直播平台的统计,李某签约后的每月有效时长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 180 个小时,且从 2022 年 2 月起一直为断播状态。之后,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返还签约费并赔偿违约金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的《传媒主播签约协议》依法成立并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。李某在直播平台存在挂机、挂时长的行为,每月有效直播时长未达到 180 小时,自 2022 年 2 月起一直处于断播状态,违背协议约定的义务,传媒公司有权收回已发放的签约金额 1 万元。

关于违约金,虽协议约定李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违约金责任,但双方合同履行期限较短,其间因设备维修问题多次交涉,考虑到李某先行承担了相应设备维修费用,李某履约期间获取分成仅为 1500 元左右,且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李某违约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,故对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一审判决后,传媒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。

(校对 季林巧 编辑 范文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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